合作建房产权归属
合作建房房屋的产权归属,是一个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在房地产开发行业中,取得建筑物原始产权的一个通行规则是“谁建筑,谁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判断该房屋是谁建造的,不是看该房屋由谁施工,而是看谁获得施工许可证,即谁是施工许可证上的权利主体。通常情况下,只有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主体才能办理房产初始登记,获得房屋的原始产权。
在合作建房合同中,合作建房各方通常可以作出以下情形的约定:
一、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的名义领取施工许可证,由其办理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取得房屋的原始所有权。之后,再按合作建房的约定处理。
二、以提供资金一方的名义领取施工许可证,由其办理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取得房屋的原始所有权。之后,再按合作建房的约定处理。
三、以合作建房各方的名义领取施工许可证,由各方共同办理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取得房屋的共有原始所有权。之后,再按合作建房的约定处理。
四、以合作建房各方各自的名义领取施工许可证,由各方各自办理其产权范围内的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取得其产权范围内的房屋的原始所有权。
上述几种方式,第四种最为可行,成本也最低。
合作建房合同有效吗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如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性质与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质及效力也不一样:
1、利用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虽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个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因宅基地属集体土地,仅供集体所有制的成员使用,合作建房合同应认定无效。
2、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3、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双方所签合作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或者只使用房屋的,应认定双方所签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