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职工死亡及其他情形公积金提取材料

扬州职工死亡及其他情形公积金提取材料

来源:楼市蝶报站 2020-11-18    浏览量:1094

提取说明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商业银行借记卡;

  2、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商业银行借记卡。

  3、委托办理(代办)的,应当办理提取转账,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人的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商业银行借记卡。

  根据不同情形的提取,职工还需按以下要求补充提供相关办件材料(以下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

  一、离、退休提取

  提供退休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

  二、职工出境定居提取

  提供移民签证或户口迁出手续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提供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死亡职工火化证或户口注销等材料、公安或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说明继承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材料(结婚证、户口簿等)。

  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死亡职工火化证或户口注销等材料、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材料。

  四、职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提取

  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移手续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户口不在本市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提取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

  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八、职工账户封存十年以上的提取

  职工凭身份证直接办理

  九、下岗失业,且配偶未就业提取

  提供本人及配偶未就业说明材料(失业证等)。

  十、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提供事故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或消防等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不动产权证书》。

  十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提取

  提供本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且在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在册可查的);是特困职工的,提供本市(县、市、区)总工会部门发放、且在有效期内的《特困职工证》(或在册可查的)。

  注意事项

  以上一至九项提取情形,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十至十一项提取情形,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

  无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内办结

  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根据管理规定,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公积金和10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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