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受让土地后,需要缴纳的第一个税种就是契税,这个税申报缴纳还是有点弯弯绕的,开始是财政管后来移交给税务局,行为税都是容易漏的,何况这个税还充满了历史特色。
无论你有意还是无意,一不小心就漏交税了,那么契税滞纳金怎么计算呢, 接下来我们捋一下这个税种的程序性义务。
一、纳税义务何时发生
这个问题《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说的很清楚了,“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对于房地产企业受让土地或是买入不动产,合同签订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日。
纳税义务产生了,接下来看一下,什么时间履行申报义务。
二、什么时候申报
契税的申报,其实执行的乱七八糟,尽管《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也说了“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是实际纳税人都是逾期申报的,因为各地都把“契税缴纳”作为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前置条件,所以不办证就不交契税,也没有纳税申报,因为不可能申报了,不打印税单吧。所以逾期申报是普遍的现象。
比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前(时)缴纳契税。”如果你去申报了,税单立即就打印出来了,限期缴纳时间,总不至于写“办理房地产权属前”吧。
为了避免纳税人,拖而不交契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前(时)缴纳契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30天。”
实际上,因为土地使用权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前置条件,因此为了快速开工,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企业是需要快速办理的,契税自然就不会拖。总不至于为了那点契税,而不办施工证,因为一切为了预售,开盘预售现金流回才是开发商追求的终极目标。
三、什么时候交税
刚才也说了,一般房地产企业,针对土地出让金部分的契税是不会逾期缴纳的,原因说了因为要办理土地使用证。晚交的多是,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实净地是不应该缴纳契税的,但是办证急,你说我要给你扯吗)、拆迁补偿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其他的不交)等,这些隐形的容易忽略的纳税义务。当然也有那么几个奇葩的企业,就是不缴纳契税,因为也许他们土地出让金也交不起。
那么契税应该什么时候缴纳呢,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 契税税务机关有程序性告知纳税义务,就是交税前需要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或是其他方式“核定并通知纳税期限”。这是税务机关的义务。
所以很多纳税人说了,你不告诉明确什么时候交税,那我就不存在逾期交税的事实。好像有点耍无赖的样子,但是依法就是这个样子。《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所以呀,有关部门,你还是履行通知交税义务吧。
四、契税缴晚了如何计算滞纳金
契税缴纳逾期了,那如何计算滞纳金,很多专家都说,契税不适用《税收征管法》,因为《税收征管法》第九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是国税发【2001】110号文件又规定“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简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个税种像没人管的孩子一样,让纳税人傻傻的分不清楚,有关部门,你可不要骗我哟。
如果暂参照征管法的规定,那么在税务机关明确规定纳税期限内,而拒不缴纳的,要按征管法的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果不适用征管法呢,呵呵,和谐也许会好些。
契税的争议不只滞纳金,能认真交税都是良民,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是不是一见到拆迁补偿费就要追缴契税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