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房改房。
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改房。
3、购房贷款尚未还清,所有权已设定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改房,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改房。
5、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改房。
6、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者集资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房改房。
7、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房改房。
8、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装修费用的房改房。
9、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换购房)买卖协议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
10、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