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政策解读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6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扬府办发〔2019〕75号)文件精神,从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实施。通过两项保险合并的实施,强化基金共济能力、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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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内容
主要政策概括为“四个统一、两个确保”,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药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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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工作思路。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项独立险种仍然保留,“五险”不会变成“四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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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影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不改变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待遇项目和支付水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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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会增加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总体上单位缴费费率与合并实施前保持一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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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和享受待遇没有变化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仍按原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缴费,并按原规定享受相关医疗费用待遇,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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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三个项目。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